问题 | 死刑辩护阅卷要怎么进行 |
释义 | 1、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2、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同上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3、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除了可以查阅一审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可以查阅一审法院的正卷(包括一审庭审笔录和辩护词等)4、死刑复核阶段的阅卷范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同意被告人委托律师,也接受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但不让律师阅卷。5、再审案件的阅卷范围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阅卷范围与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相同。再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阅卷范围与二审程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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