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规定,符合入市条件的划拨用地安置小区住房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该宗地所在地范围内基准地价,核算补缴出让金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符合办理分割登记的安置小区,自愿补缴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的业主,通过申请,按照申请办理时点时该宗地所在地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和该户所分割的面积核算应补缴的出让金”。按照自愿的原则,在申请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时,由国家土地局核算土地出让金,出具收费通知书,县财政部门收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