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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班工资发放如何计算
释义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
    1.75天×200%×加班天数。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
    20.83天和2
    1.75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3号)的规定,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新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做出调整为: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
    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
    1.75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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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