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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作为投资方
释义
    其出资义务非常简单,就是把资金交给公司或汇入公司帐号就行了。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做出统一规定。一般说来,技术方大致有三类义务:
    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这种情况以专利入股居多,由于专利文献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献对发明内容披露得足够详细的话,就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行了,无须做更多的事情。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任何技术转移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识转移,二是权利转移。前些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才带来技术并把它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知识转移,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获得使用技术的权利。如果以后该人才离开企业,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根据技术的具体情况,如果通过阅读技术资料就可以了解技术的内容和实施技巧,从而生产出合格产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约定由技术方提供与该技术有关的资料,技术方对所提供的技术并不承担技术指导的义务。若是这种情况,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项。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许多技术(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即使是专利技术,发明人也可能把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的,就需要由技术方进行指导,传授有关的技术诀窍。有的还要由技术方作出样品或进行试机。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技术方承担一些与技术转移无关的工作(如生产管理或产品销售等),即使技术方未履行义务,也只是一般的违约,不影响技术出资到位与否的认定。当前比较常见的问题,一是技术出资人不愿意转让技术权利。通常,只要投资方不要求,技术方很少会主动提出把有关的技术权利转移给对方。深圳有家企业接受北京某大学教授的技术投资,专利权是教授夫妻二人共有,但所有法律文件上自始至终都只有一个专利权人签字,事后另一专利权人否认同意专利权转让,使该项目至今骑虎难下,投资方受到很大损失。二是合同中普遍缺少提交技术资料的清单和进行技术指导的客观标准。在履约过程中,技术方愿意提供多少文件就提供多少文件,并且,技术指导的主观随意性也很大。不少企业反映:技术项目上马了很长时间,但下单配料等关键环节仍须由技术方亲自动手,一旦技术方离开或生病,生产就无法继续进行。这实际上就属于知识转移没有完全实现,换句话说,技术方只是以其劳务来出资,是不符合有限责任制度的。这样的交易与其说是技术出资关系,不如说是技术服务关系更为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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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6: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