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有限公司能否开分公司 |
释义 | 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一个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则上对于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注销了还追究股东责任吗 公司注销后不会追究股东责任。原因具体如下: 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注销后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破产清算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公司破产后,公司财产的处理如下: 1、破产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 2、债权人需要在收到通知或在破产公司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供相关的凭证等待债务清偿; 3、债务人需向破产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公司破产不代表债务的免除; 4、公司员工需对工资数额进行确认。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东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三、法人对公司债务如何负责 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但是在股东出资不实和股东抽逃出资或未依法清算等情形下,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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