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标电动车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
释义 | 一、前言: 超标电动车由于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是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呢? 二、案例 吴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县城公路上。因为没有 从右侧通过,车辆刮到了一辆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是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吴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是本次事故的原因。刘某驾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但起小作用。故认定吴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负次要责任。 后吴某家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要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未购买保险。 三、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标电该车为机动车,刘某是投保义务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其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是刘某的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其个人原因。因此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案件分析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原因如下:其一,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该规定是部门规章,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其二,驾驶人主观上认为其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且客观上其也无法为该超标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如让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 作者简介:任中原律师,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擅长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商事法律事务。曾在某大型国企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对合同起草、审查有着丰富的经验。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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