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了离职报告三十天公司有权利让继续上班吗 |
释义 | 一、交了离职报告三十天公司有权利让继续上班吗 没有。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7条、38条规定了员工离职的三种方式,其中,第36条是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如果单位对于员工提出的离职申请同意,且也希望员工尽快离职,则双方可以协商离职的具体时间。第37条规定的是员工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单位,到期离职,这种离职方式是员工自由择业权的最主要体现。第38条规定的是在单位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员工通知单位可以立即离职。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离职方式有很多种,提前30天通知离职只是其中一种方式。 其次,如果员工没有选择第一种(36条)、第三种方式(第38条),而是选择了第37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到期离职,在30天等待期未满的情况下员工就离职了,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问题。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是: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责任是赔偿单位的实际损失。 最后,如果如题主所说,约定“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就离职或通知了但30天未满就离职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作为赔偿”,这种条款就属于违约金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协议)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这种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条款。即便约定了,单位也不能按此执行。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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