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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释义
    劳动合同中的备条款是指约定的条款,主要包括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期、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而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则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等。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即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期限;服务期期限;竞业限制;保密期期限;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其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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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