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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枪证过期不上交枪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释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旨是:持枪证过期不上交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枪支、弹药,即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主观要件为故意隐藏不交,不知道收藏物中有枪支、弹药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持枪证过期不上交枪支,当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结语
    持枪证过期不上交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如下: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构成该罪。私藏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持有证件但在禁止携带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私藏的枪支、弹药可以是他人赠予、拾得或未交出的合法枪支。如果是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的枪支、弹药,则属于其他罪名。本罪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构成本罪需具备故意主观要件。不知道藏匿物品中有枪支、弹药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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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