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 |
释义 |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其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 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期,为了指导部门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财政部部署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指导性目录编制完成后,纳入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逐步推行政府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明确购买内容是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体现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摸清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状况,将现由其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确定为购买内容,并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具体编制指导性目录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目前由部门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且财政保障经费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 二是部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少数不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外,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 三是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需求超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且能够向其他社会力量购买的,可以列入指导性目录。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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