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
释义 | 旅客从承运人外购买客票后,双方即达成了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因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根据旅客要求可退票或减收票款; 2、因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则不应当加收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821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一、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承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责任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换句话说是专指海上运输区段的责任承担期间。需要区别的概念是合同义务下的承担责任期间。如果承运人的运输涵盖内陆与海上运输,那么在运输合同下其承担责任的期间从内陆接受货物直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其中包括海上运输的责任期间。这两个概念之间是种属关系。之所以要将海上区段的责任期间单独规定,是因为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普通合同下的责任,在海上运输区段承运人享有海商法律规定的诸多免责与责任限制,而在普通合同下承运人不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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