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委会开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的,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医院去世,可以直接带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去办理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书的用途: 1、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4、病故本人有劳保,在二年内皆可办理,超过即不受理。本人死亡给付:被保险人死亡,按其死亡当月起前六个月(含事故当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5个月丧葬津贴; 5、被保险人因普通伤病死亡,按其死亡当月起前六个月(含事故当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家属津贴。家属死亡给付(丧葬补助费,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劳保):丧葬津贴按家属死亡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含事故当月)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父母或配偶死亡时,发给三个月; 6、病故本人有农保,受益人在二年内可申请15万3千元的丧葬津贴; 7、病故本人有公保,在五年内皆可办理,因公病故(职业伤害):受益人可申请36个月死亡给付。 综上所述,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