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补充公积金比例多少 |
释义 | 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2%中央和地方共同缴存6%(其中中央部分1%、地方部分5%)调整为13%中央和地方共同缴存7%(其中中央部分2%、地方部分5%),补充公积金比例为6%。 在天津市,职工每月需要缴纳13%的公积金,其中补充公积金比例为6%。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公积金买房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 1、缴纳时间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申请人需要在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连续缴存一定时间,具体时间要求因地区而异,一般在6个月至1年以上; 2、购房面积和总价限制:不同城市和地区对于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限制条件不同,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和总价都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具体规定; 3、自有住房情况:如果申请人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的住房,一般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4、还款能力:申请人需要具备还款能力,即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必须满足银行或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包括收入、信用记录等方面; 5、其他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贷款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 综上所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标准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和政策需要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另外,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需要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避免违法行为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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