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一、关于无居民海岛的政策变迁是怎样的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审议通过,提出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 2003年7月1日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实施,首次提出允许个人或机构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租用期最长为50年。具体程序为:先进行申请的行政审批,再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方式,最后确定海岛的利用人。 2005年1月1日中国首个无人岛地方性法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实施。 2007年9月 浙江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项目的审批机制;在沿海各市、县(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定、批准实施前,暂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2008年12月10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拉动内需的“海十条”政策,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人岛。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国第一部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岛开发将有法可依。 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 二、关于无居民海岛涉及哪些开发领域 海岛开发主导用途涉及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 中国300万平方公里海域中,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岛近7000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与陆地相比,海岛面积狭小,生态群落相对独立而脆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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