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军人一方的权益保障 |
释义 | 军人离婚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军人同意离婚,需政治机关出证明,再到民政局办手续;二是军人不同意离婚,除非有重大过错,非军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可分以下2种情况来处理: 1、军人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出证明同意离婚,再到地方民政局办离婚手续; 2、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会出证明,但经查实军人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按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军人家属权益保障措施 军人家属权益保障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军人家属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提供适当的教育资源,包括军人子女的就学问题;为军人家属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确保他们的经济来源稳定;建立健全的军人家属服务体系,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支持;加强军人家属的社会关爱和精神慰藉,通过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社区服务,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军人家属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军人家属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为军人家庭的稳定和军人的战斗力提供坚实支持。 结语 军人家属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军人家属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为军人家庭的稳定和军人的战斗力提供坚实支持。无论军人是否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和地方民政局都会根据情况出具相关证明,确保离婚手续的合法性。对于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非军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出判决。此外,军人家属还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教育资源、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等权益保障措施,以确保他们的生活稳定和幸福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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