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
释义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有哪些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 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的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 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二、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是什么 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如下: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是指主板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增长空间。它是主板市场的有效供应,在资本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三板是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国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中小企业; 2、服务对象创业板门槛高于新三板,低于主板和中小板,小而美的企业上不去。新三板是为这些快速增长、有前途、无法在沪深上市的企业服务的; 3、制度规则新三板具有鲜明的特点:财务没有门槛,可以选择协议交易和做市商,包括研究中的竞价交易,这是创业板所没有的; 4、上市标准创业板: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公开发行;公司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新三板:依法设立并存续两年。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经营合法规范;股权明确,股票发行转让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监管;国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上市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上市的流程如下: 1、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股票上市申请,报送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所需材料如下: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准,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3、签订上市协议书。 4、披露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此外还应当下列公告: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5、股票挂牌交易。 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等;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三千万元,公司总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在10%以上 4、公司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公司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 5、公司在完成拟写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项组织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律师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审批并上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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