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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期间案件底能否重新审视
释义
    犯罪未满18周岁被判五年以下刑罚的,其犯罪记录应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查询除外。查询单位应保密封存的犯罪记录。
    法律分析
    宣告缓刑案底是终身的,是不能消除的。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拓展延伸
    重新审视缓刑期间案件的法律可行性和影响分析
    重新审视缓刑期间案件的法律可行性和影响分析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缓刑期间,对案件底重新审视可能涉及到法律程序、证据保全、法官裁量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从法律可行性的角度来看,是否允许重新审视案件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影响分析方面,重新审视案件可能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和社会认可产生重大影响,也可能对司法公正、法律权威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对于重新审视缓刑期间案件,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权衡,确保法律可行性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相关犯罪记录应予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查询单位应保密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重新审视缓刑期间案件的法律可行性和影响分析是一项重要的课题,需要综合评估和权衡,确保法律可行性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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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4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