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除自己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就一定无效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和李某支付全部房款的期限,而交房的条件是李某先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李某已确认开发商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李某表示完全理解并同意其内容。但李某并未在约定期限内付完房款,后来该公司以李某延迟支付剩余房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一个月后,李某支付了剩余全部房款,但一直未办理交房手续,于是李某反诉,认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补充协议中排除了李某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呢? 李某与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先付款后交房 ,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李某在未交清房款的情况下,就要求开发商先履行交房义务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交易习惯。 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虽然存在免除房地产公司责任的内容,但双方也在协议中约定表明房地产公司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地提示及说明,且李某对此没有异议。由此可知,房地产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了《民法典》第496条中规定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所以即使该格式条款排除了购房人的主要权利,也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观点 认定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二是格式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所以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而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并非一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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