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加名字属于个人财产;加配偶名字则视为赠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协商处理。若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需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法院可判决归登记一方。共同贷款需按照原则判决补偿。 法律分析 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屋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另一方可以分得其应得的那一部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婚后则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不动产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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