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诉人 某某、北京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6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 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190.81万元中是否包含 某某持 某某信用卡自用自还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对绿奥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亦需重新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6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 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72.1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22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