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 工伤认定 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 营业执照 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 劳动合同 或 事实劳动关系 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 身份证 和工作证(或工卡); 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 证人 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 交通事故 的); 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