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宪法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属于专门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三届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目前共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法律依据《宪法》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