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该条的第二款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如果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不存在任何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形式瑕疵,理应依法被推定为真实。在形式上推定为真实的情况下,如果相对方再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则由相对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561页起是对自书遗嘱法条条目的理解与适用。其中,第563页“【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二、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部分明确载明“……在涉及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对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产生争议,此时就涉及对自书遗嘱笔迹真实性鉴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自书遗嘱从性质上说也属于私文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如果没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应当推定该自书遗嘱为真实,相对方如果否认其真实性,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掌握到这个程度,还不能说全面掌握了自书遗嘱真实性举证责任问题。因为篇幅问题,其他角度,我们下一期阐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