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诉讼时效 开始算的时候如下: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划分 诉讼时效期间的划分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的事由如下: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