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及其区别。驳回起诉是指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起诉权利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是指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裁定不予立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裁定。三者的法律依据、解决的问题、法律效力、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适用程序、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等方面存在不同。 法律分析 驳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如果法院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就会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下,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与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第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第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结语 驳回起诉是指在法院立案受理前,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若法院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则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下,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阶段、法律依据、解决的问题、法律效力、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适用程序以及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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