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瑕疵的股东能否参与公司分红 |
释义 | 1、股东参与公司盈余分配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重要体现,不管其是否实际缴纳出资,均享有参与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公司法》修改以后,股东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内部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只要认缴了,就能取得股东资格,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实缴出资将影响股东的资格。2、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与公司盈余分配方案不是同一概念,如果公司按照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以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那么,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则无权参与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应然层面上不具备盈余分配权。因此,股东参与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风险提示: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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