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下“跳单”真的能节约一部分钱吗?《民法典》告诉你! |
释义 | 房屋销售市场相对比较疲软,以前的房屋中介主要是依靠销售二手房,而现在的房屋中介则是新房和二手房都在销售。房屋中介的主要利润是收取佣金,二手房的佣金一般情况下是由买家支付,而新房的佣金则一般是由开发商支付。反正无利不起早,中介就是依靠佣金来维持经营的。 关于购买房屋的佣金各地地方收取的金额不等,少则几千元,多则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这部门钱都是由房屋中介收取了,不仅是买房,有些卖方也觉得不划算。因此很多买家就会私下和卖家联系,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来“跳单”,这样既购买到了自己心仪的房子,同时还能节约一部分钱,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到底能不能“跳单”呢?跳单是不是违法行为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中介已经提供了服务,比如提供了房屋信息、带购房者去看了房屋,而此时当事人绕开中介,直接签订合同,即使没有与中介签订合同,那么也不能绕开中介交易。即使绕开了中介交易,那么也必须向房屋中介支付中介费。 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是违背《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其实目前购房的渠道也是比较多的,很多人都会在一些网站上发布信息,因此如果不想支付中介费用,那么则可以选择免费的渠道找合适的房源,然后直接与卖房人取得联系,这样肯定会节约一部分中介费的。 可能有人认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按照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那么该合同也是成立的,违约一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不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只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那么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享受该有的权利,一方如果违反合同的约定,那么肯定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会赔偿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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