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替别人做股东的影响如下: 1、代替隐名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责任的风险。 2、代替隐名股东承担股东之间对出资的连带认缴责任的风险。 3、代替隐名股东承担公司设立中及设立失败后的民事责任的风险。 4、代替隐名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责任的风险。 5、承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特别约定的责任。 股东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