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在购买房屋,特别是学区房,一定要打听清楚该房屋上是否附有权利。若购买的房屋还被人租赁,损害了新房住权益,那么新房主据此可以向原房主主张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先的承租人可以要求继续住在该学区房内,直至租赁期满。如果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即享有房屋收益权,原房主在签订协议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向新房主披露后续租金已经收取的事实,损害了新房主的合法权益,新房主据此可以向原房主主张经济赔偿。 在购买房屋之前,购房者应事先了解所购房屋是否正在出租,如果正在出租,要弄清租赁期限、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情况,以及承租人是否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等。双方还可以约定,将剩余的租金抵销购房款,以免产生法律纠纷。 原房主有义务帮助新房主变更水电户名 合同义务包括主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房子已经归新房主所有,缴纳水电费的义务人也是新房主,水电户名理应与新房主一致。原房主变更水电户名,属于购房合同中附随的协助义务,即便购房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原房主也有义务协助新房主变更水电户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