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方法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