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那些地方不属于业主共有?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共有的范围是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的地方,但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共有的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外墙、屋顶、楼梯、门、窗、墙、地板、天花板、管道、电线管、通风道、烟道等构筑物及设施。 2.《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不同意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归属于某一业主个人。 3.《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卫生保洁和维修保养由业主共同承担,其他费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分摊。 4.《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应当保证安全、卫生、整洁,禁止非法占用。 5.《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分别约定的人承担。 因此,小区中非业主共有的部分,如物业公司的办公室、物业维修工具间、保安值班室等,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这些地方的使用和管理不享有决定权,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总之,了解小区不同区域的归属,有利于业主及物业公司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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