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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有共同被告吗
释义
    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有以下两种:
    1、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完善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制度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另一方面政府自我纠错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层级监督更加自觉,更加有力、有效。实践证明,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提高了行政效率,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威信。建立行政复议制度是为了发挥行政层级监督作用,从而快速、便捷地化解行政争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共同被告的规定,使得行政复议机关要投入大量精力到诉讼案件中,增加了复议机关的应诉负担,直接影响到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浪费了行政资源,最终也影响公共利益。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及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案件大量增加,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对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法院不仅要审查原行政行为,还要对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进行审查,浪费了宝贵的司法审判资源。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共同被告的规定,旨在通过法院对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促进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而这种制度设计所预期达到的效果,完全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要求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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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