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起诉对方婚内出轨而要求离婚的,一般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开房记录。因为当事人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涉及对方隐私的证据,但是对方的开房记录和对方是否婚内出轨并无必然的联系,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准予当事人调取对方开房记录的请求。 需要知道的是,即使有开房记录,对于是否应该判决离婚以及是否可以多分财产并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开房记录只能是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之一,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目开房记录属于个人的隐私,当事人并无法自行取得。 当然,从诉讼权利的角度,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出具体的酒店地址和时间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同不同意由法院自行裁定。一般而言,法院会以该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而不予准许调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