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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委会成员的必要条件2022年
释义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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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