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法律依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通知》 四、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问题 (一)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以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二)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但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