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概念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执行。申请保全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交,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诉前保全在诉讼程序未开始前申请,诉讼保全在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前保全在生效前申请。债权人应及时申请保全,以避免判决难以执行。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法院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院保全即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结语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对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采取强制性措施,以确保诉讼标的物或与案件相关的财物的安全。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如拒绝则可能被驳回。紧急情况下,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特殊情况下口头申请需被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申请人需明确具体要求。诉前保全申请在诉讼程序未开始前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在程序开始后判决执行前提出。执行前保全申请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提出,如债权人未在法定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法院应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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