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款收条有法律效果吗 |
释义 | 一、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收付款项而开具的凭证。发票一般情况下是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则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活动中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如企业职工内部借款归还、各种保证金的收讫等等。上述收据是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实践中也不排除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只不过这些收款收据在法律效力上无效而已。收款收据均是由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不存在发票规定中特殊的“逆向开具”。 二、发票在性质上具有典型的双重性,它既是合法的的会计(记账)凭证,也是合法的税务凭证。发票的这个双重性导致了一个现象就是财政部门可以管理作为会计凭证的发票,税务部门也可以管理作为税务凭证的发票;因此,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而该《办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却由其国税总局来制定。但目前的发票管理规范基本上已经统一归由税务机关负责了。而收款收据一般涉及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收付,所以收款收据不作为税务凭证,即不能直接作为抵扣税款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收款收据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企业为了内部成本核算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账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就是内部收据。企业的内部收据可以在内部成本核算过程中使用并以此入帐,如上文提到的职工借款归还、保证金收讫等,但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帐,其作用相当于“白条”。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规规定这些内部收据应当在收据的抬头下面注明“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的字样。外部收据则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部门监制、部队监制和税务部门监制三种。 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一般是非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这种收据往往是联合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可以入帐,如法院的诉讼费收据。有时侯同种类的单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在收款凭证上有所区别,如公立医疗机构就因其非营利的性质所以其收费开具的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而私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则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部队监制的收据是与部队发生非生产经营性款项往来时由部队开具的收据,该收据项下的款项是不涉及税务的,可以依法入帐。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目前只有在一些出台了相关规定的地方才有,如上海、浙江、山西等。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一般也把企业的内部收据纳入其中,企业内部收付款往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项,均可使用,这些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依法在非生产经营款项收付使用,也是可以入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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