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婚姻期间一方经营的店铺属于共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开店,开店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店铺的资产要结合店铺的性质(比如是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等)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店型公司夫妻双方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常见夫妻店型公司是指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并且股东为夫妻,这种情况下,夫妻各方财产并非独立,股东出资为家庭共有财产,其实质仍然是一人公司,因此,在认定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成立一人公司,另一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下,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出资的一方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未出资一方应视为对公司共同经营,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出资成立一人公司,另一方既不是股东,也未参与公司管理时,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下,未出资一方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即未出资方是否在债务凭证上签名、是否存在事后追认、是否共同经营管理公司、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等情节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