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中的双倍赔偿问题 |
释义 |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获得双倍赔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工资且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前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或按应当支付额度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对于第四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若以下情形出现,则可以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主张按应当支付额度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在已经支付试用期工资的基础上,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结语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获得双倍赔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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