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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个税加计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六项。纳税人的孩子在年满三岁之后接受学前教育的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的学历教育的阶段的有关支出,按照每个孩子每各月一千元的元标准进行定额扣除,其中高中的教育阶段也包括技工教育。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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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