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边户入户走廊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指的是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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