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身份证 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代理 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 证据 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 证人 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