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称谓,众家之说,各有道理。一是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二是使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三是使用精神损害补偿的概念;四是使用人格损害赔偿的概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就使用了第一种概念。现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一、法人是否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观点 关于法人是否应当事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展开争鸣。总体看来,可以把这些学说分成两种:一是否认说;二是肯定说。 (一)否认说。许多学说都可以列入否认说,因为它们不赞成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代表性的观点有: 1、法人无精神痛苦说。该学说坚持传统民法理论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立场。有学者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可言。(1)还有学者认为,法人没有也不可能有象自然人一样的思想感情,不会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