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属于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 继续履行就意味着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就意味着不再继续履行。 所以,一般地说,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不能并用。 但是,这并不排除对合同的一部分予以解除,另一部分则继续履行。 前提是两个部分可以分开,互不影响。 比如一个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回购权。 如只解除回购权条款,则买卖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