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迁移证明的书写如下: 1、身份证编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信息; 2、姓名与录取通知书一致,否则不予入户; 3、户口迁移证上的各项不得涂改,字迹清晰、明确; 4、户口迁移证上除各省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以外,还必须加盖迁出地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收取后,务必妥善保管。 户口迁移条件如下: 1、在户口迁入地租房,可申请租房落户; 2、属于迁入地重点人才的,可申请重点人群入户; 3、在户口迁入地购房,可申请购房落户; 4、属于亲属投靠等三投人群的,可以申请三投靠入户; 5、需要有接受方派出所的接收信。 综上所述,如果需要办理户口迁出证明,建议前往当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人口和计生部门等相关部门咨询和了解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