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地方性法规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另外,需要注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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