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但规定了申请强制执行的起算时间,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满15日之次日起。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15日内没有自动履行。 打开百度 App,看更多美图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还是没有明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但对起始时间作了改变,即起诉法定期间期满。起诉法定期间是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一般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条件是:一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二没有自动履行。 《行政强制法》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在起算时间上增加了一个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是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由于短于行政诉讼期间,所以最长期限还是按6个月算。这里终于明确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即3个月。这3个月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不适用中断。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一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二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三没有自动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这里的180日与《行政强制法》3个月的规定又不一致了。由于强制执行是由法院执行,所以建议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180日内来把握。 至于这180日的申请期限能否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180日期限是可以中止、中断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或者被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当事人承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等,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应该参照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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