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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一些符合处罚情形的有
释义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根据酒后驾驶汽车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情况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三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查》将酒后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在20毫克以下不足80毫克。驾驶汽车包括各种大型、中型从事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群体死亡或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酒后驾驶汽车的行为规定了更重的处罚:酒后驾驶汽车的,15日拘留,罚款5000元,取消汽车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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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