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者死后半年还能补火化证明吗 |
释义 | 1、可以补办。 2、死亡证明,由当时谁出具的死亡证明,照谁补办。火化证明照殡葬场补办。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可以,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三联。 死者家属未曾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过《死亡证明》的,家属须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死亡证明》签发对象: 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居民(含死亡新生儿)。 办理提示:死亡的相关证明除死亡医学证明外,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报告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死亡证明补办需要的材料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 4、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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