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绍兴婚姻律师解读: 送养的,下列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由此可见,对于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的,其送养没有前提条件。但如果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则需要满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条件。 否则,有可能涉嫌拐卖等的违法犯罪行为。 |